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西安市裝飾業協會
英文全稱:Xi’a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全市從事裝飾裝修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產品營銷的企業和有關科研、教學單位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行業自律和市場監管,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向政府反映行業、會員訴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切實為會員企業服務,促進全市裝飾裝修行業科學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更好服務。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西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西安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西安市安東街110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裝飾裝修行業的方針、政策,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加強裝飾裝修行業管理;
(二)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制定修訂行業標準,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規章,組織制定和實施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三)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企業、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四)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對裝飾裝修設計與施工企業的資質及建造師的資格進行管理。并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資質初審、年檢及相關管理工作;
(五)受業務主管部門委托做好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組織從業人員的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進行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技術職稱初評;
(六)受業務主管部門委托,組織裝飾裝修技術標準、編制清單規則和定額,參與裝飾材料和裝飾工程獎項的評定,組織評選和表彰裝飾裝修行業先進企業、優秀設計和優質工程;
(七)受政府委托進行行業統計,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編輯出版裝飾裝修刊物;
(八)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九)積極開展國內外、省內外裝飾裝修行業的經濟技術市場信息交流,舉辦專題研討會,總結交流行業管理經驗,推行ISO9000系列認證,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提高行業現代化管理和安全生產水平;
(十)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托的事項,開展有益于發展裝飾裝修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及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為本協會工作,執行協會決議,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更換增補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的委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副會長單位:4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理事單位:2000元/年、會員單位:1500元/年、個人:2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6月21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